Recent數據載入中... |
113學年度第1學期進修學制學生申請修讀科目期中撤選日程及應注意事項說明
教務處通知 主旨:113學年度第1學期進修學制學生申請修讀科目期中撤選日程及應注意事項說明。 說明: 一、依107年1月22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選課辦法第13條辦理,教務處本學期受理學生申請修讀科目期中撤選日程為第10週、11週(11月11日至11月22日)。 二、學生得視個人修課狀況或興趣…等因素撤選部份科目,惟仍需符合下列相關規定: 1.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第13條: 撤選科目在該學期及歷年成績單上仍須留存撤選紀錄。申請撤選者不得要求退還學分(時數)費,亦不予更改原缺曠紀錄。撤選後修習學分總數仍應符合本校學則相關規定,撤選科目修讀人數不得低於第18條規定選課人數下限(大學部為20人)之二分之一。 2.本校學則中規定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之有關條文: 【學院部學則】第三章第18條: 學生每學期所修學分數,四年制:一至三年級不得少於7學分,不得多於25學分,四年級不得少於7學分,不得多於30學分。二年制:三年級不得少於7學分,不得多於25學分,四年級不得少於7學分,不得多於30學分。
三、歸納上述規定,申請期中撤選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:
四、「期中撤選申請單」可於網站自行下載,申請撤選者需經授課教師、導師及系主任同意簽章後,經教務處獲核准始完成撤選。 五、作業時間、地點:
祝學安! 教務行政組 敬啟 113/11/01 ![]() ![]() 瀏覽數
![]() |